作者: 时间:2019-08-03
按照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,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执法。不管采用何种等级划分,都应努力做到,能够细化的都予以细化,以便让多数行政违法行为都可以“对号入座”。但是,在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受非学术因素干扰过多的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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